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將《安全生產法》修改列入第一類項目,并明確由全國人大財經委負責聯系審議。2014年1月15日,《安全生產法修正案(草案)》經國務院第3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月下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初次審議了修正案草案。隨后,草案全文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據統計,征集意見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共收到3181人提出的7142條意見建議。
《安全生產法》自2002年11月1日施行至今已近12年。近12年來,《安全生產法》在預防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國目前正處于工業化快速發展的進程中,安全生產基礎仍然比較薄弱,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安全防范和監督管理不到位、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屢禁不止等問題較為突出,安全生產事故還處于易發多發的高峰期,特別是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要求在總結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對現行《安全生產法》進行修改完善,為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提供更穩定的法律保障。
2002年《安全生產法》頒布實施后,安全生產逐漸走上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法制化軌道。但安全生產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問題仍然比較嚴重,安全生產法制建設任務依然較重。
“血鑄的條文”
《安全生產法》是規范安全生產、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重要法律。這部法律的調整范圍涉及煤礦、非煤礦山、交通、建筑、危險化學品等多個行業領域,是我國第一部安全生產基本法律。
2002年6月29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通過了《安全生產法》。該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說起《安全生產法》,曾參與該法立法工作的國家安監總局政策法規司副司長鄔燕云說,《安全生產法》是規范安全生產、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重要法律。這部法律的調整范圍涉及煤礦、非煤礦山、交通、建筑、危險化學品等多個行業領域,是我國第一部安全生產基本法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保障、從業人員權利義務、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等七項基本制度,是對多年實踐經驗教訓的總結,可以說是“血鑄的條文”。它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的安全生產開始走上法制化軌道。
法律出臺是大勢所趨
世紀之交,特別是進入21世紀以后,伴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結構的巨變,我國安全生產形勢及社會心態都出現了新特征,傳統的安全生產管理模式面臨巨大挑戰。
2002年前后,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取得輝煌成就,開始面臨工業化、城鎮化過程中不可避免的世界性難題——安全生產事故高發。數據顯示,1999年至2002年,全國事故死亡總人數年均上升約萬人,2002年我國安全生產事故總量高達107萬起。
在社會心態方面,人們對生命、對安全的關注程度空前提高。計劃經濟時代,工礦領域長期提倡“先生產、后生活”,“生產第一”。在一些國有大型煤礦,工亡礦工家屬可以得到很好的安置,家屬雖然心情悲痛,但仍覺得光榮。進入新世紀,保護生命的呼聲越來越高,部分礦主為了追求經濟效益,不顧礦工的生命安全,發生礦難的煤礦被人們稱為“黑心礦”、“黑煤窯”。
“世紀之交,特別是進入21世紀以后,伴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結構的巨變,我國安全生產形勢及社會心態都出現了新特征,傳統的安全生產管理模式面臨巨大挑戰。”鄔燕云說,“《安全生產法》正是在這一背景下制定出臺的,意在通過完善法制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頻發勢頭?!?/P>
鄔燕云表示,《安全生產法》立法原則與主體內容適應當時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無論是對我國安全生產工作發展,還是對國家法制建設而言,《安全生產法》都具有里程碑意義,以這部《安全生產法》為標志,開創了我國安全生產法制工作新時代。
建設任務依然比較重
但是,安全生產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問題仍然比較嚴重?!栋踩a法》建設任務依然比較重,我們還要致力于建立規范的安全生產法制秩序。
2002年《安全生產法》頒布實施之后,安全生產立法步伐明顯加快。截至目前,我國已經出臺實施14部涉及安全生產的法律、20余部涉及安全生產的行政法規、100多部涉及安全生產的部門規章。同時,大量相關地方性法規紛紛出臺。
依據這些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制度、企業安全保障制度、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制度、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以及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義務保障制度、安全管理人員的資質認證制度和中介機構的資質認證制度、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等紛紛建立,安全生產逐漸走上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法制化軌道。
“但是,安全生產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問題仍然還比較嚴重?!栋踩a法》建設任務依然比較重,我們還要致力于建立規范的安全生產法制秩序?!眹野脖O總局新聞發言人黃毅說。
《安全生產法》基本規定
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總體運行機制:政府監管與指導(通過立法、執法、監管等手段);企業實施與保障(落實預防、應急救援和事后處理等措施);員工權利與自律(八項權利和三項義務);社會監督與參與(公民、工會、輿論和社區監督);中介支持與服務(通過技術支持和咨詢服務等方式)。
我國現階段實行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管體制: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與各級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煤礦監督、建筑、交通運輸、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專項監管相結合的體制。有關部門合理分工、相互協調。這表明《安全生產法》的執法主體是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和相應的專門監管部門。
七項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保障制度,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制度,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責任制度,安全中介服務制度,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理制度。
對安全生產負有責任的各方:政府責任方,即各級政府和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責任方;從業人員責任方;中介機構責任方。
三套對策體系:
①事前預防對策體系,即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堅持“三同時”、保證安全管理機構及專業人員落實安全投入、進行安全培訓、實行危險源管理、進行項目安全評價、推行安全設備管理、落實現場安全管理、嚴格交叉作業管理、實施高危作業安全管理、保證承包租賃安全管理、落實工傷保險等。同時加強政府監管、發動社會監督、推行中介技術支持等都是預防策略。
②事中應急救援體系,要求政府建立行政區域的重大安全事故救援體系,制定社區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要求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危險源的預控,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
③事后處理對策系統,包括推行嚴密的事故處理及嚴格的事故報告制度,實施事故后的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強化事故經濟處罰,明確事故刑事責任追究等。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
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報告并如實反映生產安全事故。
從業人員八項權利:①知情權,即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②建議權,即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③批評權和檢舉、控告權,即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批評、檢舉、控告;④拒絕權,即有權拒絕違章作業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⑤緊急避險權,即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⑥依法向本單位提出要求賠償的權利;⑦獲得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⑧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從業人員的三項義務:①自律遵規的義務,即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②自覺學習安全生產知識的義務,要求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③危險報告義務,即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四種監督方式:①工會民主監督,即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②社會輿論監督,即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③公眾舉報監督,即任何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個人做出違反安全生產法規的行為時,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④社區報告監督,即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有權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處罰方式:對政府監督管理人員有降級、撤職的行政處罰;對政府監督管理部門有責令改正、責令退還違法收取的費用的處罰;對中介機構有罰款、第三方損失連帶賠償、撤銷機構資格的處罰;對生產經營單位有責令限期改正、停產停業整頓、經濟罰款、責令停止建設、關閉企業、吊銷其有關證照、連帶賠償等處罰;對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有行政處分、個人經濟罰款、限期不得擔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降職、撤職、處15日以下拘留等處罰;對從業人員有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的處罰。 |